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浦东新区科技创业人才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旨在激励和吸引全国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归国留学人员到浦东新区科技创新与创业,培养科技创业优秀带头人.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申请条件
人才资金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申请人应在创业团队中起主导作用,应当是主要研究者;
2,全国(包括港,澳,台)各地区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和留学生,或者是已经毕业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3,有强烈的创业精神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4,携带创业项目,项目的领域为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医药及环保技术等.项目应是自主研发的高科技产品与技术,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符合环保要求,并具有较大的产业化前景,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申请人已在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相应的新公司(三年内)、并且申请人必须是公司股东.如申请时还未注册公司的,应在批准立项后二个月内注册新公司.公司的注册地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
第三条资助方式与额度每项申请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不高于注册到位资金或项目自筹资金.无偿资助,分二期拨款.
第四条资助原则
1,已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且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或相同内容的项目已获得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专项资金资助或信息化资金资助,科技项目配套资金资助的单位、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2,对以下申请人优先资助:
①已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或上海市科委等经费支持的项目主持人;
②已在浦东新区科技创业取得良好业绩纪录的申请人;
③有风险投资公司融资的项目主持人.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操作部门和受理时间操作部门是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常年受理,每年集中两次评审.
第六条申请渠道
第七条审批程序
1,操作部门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形式审查),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人.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通知申请人按要求递交评审所需相关材料.
2,操作部门组织专家网上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必要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或现场考察.
3,操作部门会财政局、人事局有关部门意见后,集中报浦东新区科技局审批.
4,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申请人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并由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填写《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经费拨款审批单》,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复核、提交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审批.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项目管理
1,受资助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应该规范、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基金办和操作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3,根据项目执行情况,人才资金项目经费分二次由科技发展基金专户拨付到受资助单位、首期70,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第九条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基金办主持、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合同中的考核指标,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验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二○○五年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