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提高浦东新区的科技研究水平,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以及开展科技产品的市场推广,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设立创新资金,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重点资助微电子、软件、生物医药等具有良好研发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研发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明确产业化前景。
第三条 资助形式及额度
本专项资金主要以创新攻关项目、研发机构项目、种子项目、配套资助项目、费用补贴项目等形式进行资助,资助方式均采取无偿资助。
一、创新攻关项目
1、行业共性技术联合攻关项目
主要用于具有创新性的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具体项目名称和技术要求等内容在当年的申报指南中公布,每项资助额度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2、软件及工业技术领域攻关项目
此类项目的申报实行与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轨,按“创新基金”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执行。经市科委和国家科技部联合评审后,新区先立项,按国家创新基金规定的市区两级地方资助标准,先给予新区资助总额的20%进行资助;经科技部批准的“创新基金”项目,新区按规定额度补足资助资金。
3、卫生、农业和城建环保项目
对促进新区社会进步的医疗卫生、现代农业、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应用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项目,在项目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套资助的前提下,每项资助额度上限不超过25万元。
4、决策咨询项目
对科技发展和高科技产业化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简称软课题)进行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为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积极申报浦东新区级、市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的认定,整体设置在浦东新区且经认定的研发机构可以申请资金资助,根据其项目研发费用给予资助。对于微电子、软件、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和新区级的研发机构所申请的项目,资助额度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对其他行业的研发机构,资助额度分别不超过120万元、100万元和80万元。
浦东新区区级研发机构的认定按照《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浦府[2003]34号)认定。对已获本专项资助的新区级研发机构,若在项目执行期间机构升级为上海市级或国家级研发机构,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级别差额部分为上限给予经费资助。
三、种子项目
对科技创业人才项目和中科院在浦东新区实施产业化或技术转移的项目进行资助。
1、科技创业人才年龄不限,如申请项目得到资助,申请人应在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注册公司,执行项目计划,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科技领军人物主持的自主创新重大科技项目每项资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中科院在浦东新区实施的产业化或技术转移项目,根据沪浦科[2003]37号文件规定给予一定资助。
四、配套资助项目
对科技部或上海市科委批准立项的部分科技计划项目予以配套资助。主要有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科技部和上海市科委立项资助的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和火炬计划项目等。
申请配套资助的项目应由浦东新区科委推荐或立项前到浦东新区科委备案。项目应尚未验收,且执行期应在一年以上(不包括一年)。
同一单位最多同时执行2项配套项目。
配套项目资金资助比例和额度具体如下: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项目,科技部、上海市科委立项资助的重大或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经审核后,按立项资助总额的10%予以匹配,每项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科技部和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每项予以15万元配套资助。
五、费用补贴项目
主要是对新药开发费用、软件开发费用以及科技产品市场推广过程中的费用给予部分补贴,主要包括:
(一)对生物医药企业自主创新的新药研发费用可按新药开发的不同阶段给予补贴。经新药注册申请,取得新药临床研究批件或取得新药证书,并确认在浦东新区实施产业化的新药开发单位(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可以申请。
新药开发费用补贴具体额度为:
1、临床前研究费资助:按其开发费用20%的比例予以补贴,上限不超过50万元。
2、临床研究费资助:临床研究费采用累进制补贴,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总研究费用的10%的比例予以补贴;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3.5%予以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3、注册费用资助:按照其实际申报费用进行补贴(上限不超过5万元),主要包括申报手续费、样品检测费。
(二)对软件企业发生的以下费用给予补贴,包括软件产品的测试和登记费用、CMM认证费和软件出口产品的贷款利息。
1、对企业因申报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所发生的测试和登记费用,给予70%的资助。
2、对通过CMM4、5认证,新区按上限不超过上海市资助费用的50%配套资助。
3、软件出口产品贷款贴息,企业如取得同一客户全年合同累计超过50万美元的出口订单,并取得银行贷款的,新区给予为期一年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科技产品市场推广的费用给予补贴。浦东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中介机构在市场推广过程中进行的新产品认证(软件产品除外)、宣传推介会、国内外展销会、组织市场培训和参加技术研讨会等市场推广活动的展位费、制作费、差旅费和组团中介费等项目经费给予一定补贴。
对参与国外市场推广活动的项目,参展企业至少5家,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40%;对参与国内市场推广活动的项目,参展企业至少10家,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30%,且对同一企业资助的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对团体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四)对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实施以及专利试点企业等单位给予知识产权资助。
1、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目录》的发明专利:a)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5000元的费用补贴;b)对向国外申请高新技术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不超过5000元的申请费资助。
2、对批准为上海市和浦东新区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经费资助。
3、对中小企业在浦东新区实施发明专利,其专利产品或技术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20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年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专利技术或产品不重复资助。
4、对实施自有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中小企业,根据缴税多少,分别给予6-10万元的专利实施奖励,每年不超过10家;对专利实施经济效益好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2名,每人1万元。
5、对非营利性机构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延伸的信息系统,给予一次性软件开发经费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科技成果在浦东新区实施、推广、转化以及在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机构,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浦东新区科技合作与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给予一定资助。
第四条 资助原则
1、不重复资助原则: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其他专项资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资助。新药开发项目可申请本专项中的费用补贴,不再在创新攻关项目、研发机构项目和种子项目中立项。
2、本区域资助原则:对于不能形成浦东新区地方财力的项目,不予资助。
3、注重绩效原则:根据项目考核指标严格验收,不达指标,不拨余款,视具体原因,决定对已拨款项的处置方式。
4、优先资助原则:(1)本专项资金受到政府预算资金额度的限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根据其市场前景和自主创新等因素择优资助。
(2)达到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B级以上(包括B级)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优先资助。申报创新攻关项目、研发机构项目、配套资助项目和新药开发费用补贴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财务会计信用评定等级,D级的企事业单位不予资助。2008年起,注册登记三年以上的企业都应参加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渠道及受理部门
本专项资金推行一门式网上受理,常年受理申请,集中评审。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基金办)设置受理咨询窗口,接受咨询、指导网上申报本专项资金。申请单位根据在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上发布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请书,并在网上递交,由基金办统一受理和初审后,分发给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即各操作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医疗卫生、城建农业和环保类项目应附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六条 审批程序
1、基金办对所有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归类分组,征求各操作部门的意见后,对需要评审的项目直接委托第三方评估,包括查新机构查新、查重(必要时附加诚信调查)、专家评审。其中,对专家评审的项目要按技术领域组织专家网上评审,必要时召开专家评审会或现场考察。初审结果在网上反馈。
2、基金办将通过初审(包括通过第三方评估)的项目分送到各操作部门,由操作部门提出拟资助方案,经基金办复核后,报浦东新区科委审批,审批结果由浦东新区科委发文公布,并在浦东科技网上公告。资助金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批。
3、经批准的资助项目,由浦东新区科委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相关协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
1、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核算。支出范围严格按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会计处理”等要求执行。
2、对创新攻关项目、研发机构项目、种子项目和配套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一般分两次拨款,首期60%的款项在立项后拨付,验收通过后再拨余款。
3、对于费用补贴项目一次性拨付。
第八条 日常管理
1、操作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检查,执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向操作部门提交项目中期实施情况报告。
2、基金办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3、项目单位必须按要求上报有关项目和单位的整体情况;要对基金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项目验收
项目结束后,对创新攻关项目(除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外)、研发机构项目和种子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向浦东新区科委申请,由基金办主持验收;对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和配套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参加上海市或科技部组织的项目验收前,应尽早通知浦东新区科委,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材料。未达到合同考核要求的项目作结题处理,视具体原因,停拨资助余额或追回已拨资助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中有关“科技专项”、“科技项目配套”、“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科技创业人才”、“新药开发”、“软件产业”和“知识产权”等资助资金的操作细则(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若本专项有关内容与国家和上海市最新政策相冲突的,则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