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2009-06-29 16:38:15]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大吸引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来浦东创业的力度,重点扶持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为海外留学人员,而且是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最大股东。
2、 所创办的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留学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海外留学人员来沪创办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创业资助专项资金”)。
3、申请人一般不少于5年的海外学习和工作经历,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者,可以不受学习、工作年限的限制。
4、该企业和申请人先前未获得过本专项资金的资助。
5、企业注册地在浦东,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
6、创办的企业需为2003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
7、提交下列材料:
(1)《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2)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验资报告。
(3)详细的商业计划书。
(4)公司章程。
(5)申请人国(境)外学习或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护照、签证、国外居住证、学历、回国留学人员证明等可以证明学习工作年限的材料。
(6)《浦东新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次性无偿资助1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操作部门和受理时间
操作部门是浦东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常年受理,每年5月、11月各集中审批一次。

第五条 申请渠道
在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和海外人才网(www.pudongos.com)上查询政策,下载表格,提交书面材料。

第六条  审批程序
新区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资质审定和本专项资金审批,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基金办)对审批后的材料进行复核备案,由新区人事局授权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与受资助的企业签订资助合同,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一次性拨付。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人,由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告知单。

第七条 日常管理
    新区人事局、新区财政局、新区科技局(基金办)按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人事局和基金办负责对受资助企业的项目定期进行跟踪。
第八条 项目验收
在产品(项目)研发过程中,受资助企业有义务就有关情况向新区人事局和基金办提供书面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必专门组织验收。

第九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人事局、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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