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人才开发的投入力度,吸引海内外博士人才来浦东新区从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浦东新区,属于浦东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的企业所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及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手续齐全后就可申请。
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企业博士后资助资金申请书》。
(二)《博士后申请表》。
(三)《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四)《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五)《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协议书》。
(六)《上海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开具的企业博士后报到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八)《博士后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资助金额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及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每招收一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一次性获得5万元人民币资助。
第四条 资助原则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生活补助、流动站单位导师指导以及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科研项目进行评估等,其中不低于60%的部分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个人生活补助。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操作部门和受理时间
操作部门是浦东新区人事局所属的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全年受理,每年5月、11月各集中审批一次。
第六条 申请渠道
博士后招收单位可先在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和海外人才网(www.pudongos.com)上查询政策,下载表格,提交书面材料。
第六条 审批程序
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经过审核,报浦东新区人事局审批,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复合备案;审批通过后,由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受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合同;资助经费由浦东新区财政局根据审批单拨付。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由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出具告知单。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资金使用
企业博士后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提成、截留、挪用;设站单位在收到资助款后应单独立账,由设站单位支配,专款专用,博士后两年期满后应向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送资金执行情况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站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专户。
第九条 项目验收
受资助单位有义务接受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和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检查,并根据要求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情况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人事局、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