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慧眼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9-06-29 16:59: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推进浦东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引领区的建设,新区政府决定实施“慧眼工程”。实施“慧眼工程”,是要着力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潜力大的优势科技企业,迅速提升它们的核心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进而全面提升浦东区域整体创新能力。
为了将“慧眼工程”工作落到实处,新区决定设立“慧眼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慧眼工程”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新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
    1、由新区政府注入资金增加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资本金。
    2、由科投公司向银行借款。
    (二)“慧眼工程”专项资金有偿项目回收增值部分。
第三条     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扶持对象:“慧眼工程”等入选企业(以下简称:入选企业)。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入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攻关及产业化实施、提升创新能力、提高管理能力和市场开发及拓展能力等所需的资金;配套资助承担上海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慧眼工程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评估、服务等费用。
第四条    扶持原则
    1、扶持自主创新原则。“慧眼工程”扶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
    2、扶持产业化原则。通过对入选企业2—3年的扶持,帮助它们实现快速成长,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3、不重复资助原则,专项资金资助与新区其他相关资助不重复。
第五条    扶持方式、额度和期限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分为有偿、无偿和考核奖励等方式。
    1、有偿方式主要采取贷款担保、股权投资(优先股方式)和项目配套等形式。
    2、无偿方式主要采用贷款贴息、市场推广补贴、软件企业房租补贴、提升管理和市场开发及拓展能力的补助等形式。
    3、考核奖励是根据入选企业扶持前后的税收贡献增量进行比较,自列入“慧眼工程”扶持当年起,入选企业所实现新增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地方财力的部分,专项资金给予入选企业增量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不与新区其他扶持措施方式重复享受)。
    4、扶持额度:根据入选企业的不同情况和实际需求,给予菜单式的扶持和个性化的服务措施,确定扶持额度。
    5、扶持期限:根据入选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阶段,扶持期限一般在3年之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管理机构
    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为“慧眼工程”专项资金工作的决策机构;新区科委、财政局和计划局为“慧眼工程”工作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授权科投公司对入选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服务。
    对“慧眼工程”的重大事项,包括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入选企业和年度预算,由基金理事会审核后报新区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管理机构职责
    基金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慧眼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入选企业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指导和监督“慧眼工程”专项资金的运作、审批“慧眼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的变更、撤销以及决定慧眼专项的其他重大事项。
    新区科委、财政局和计划局负责起草“慧眼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资助项目的评估;定期向基金理事会汇报专项资金拨付和运作情况。
    科投公司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为入选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定期提交评估报告等。
第八条    帐户管理
    本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新区财政局负责实施专户管理。新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渠道
    每年由新区科委发布“慧眼工程”申报指南,新区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和委办局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新区科委、财政局和计划局组织专家及专业机构对推荐的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估,拟定入选企业名单。
    (二)新区科委、财政局和计划局对入选企业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于有偿资助类项目可以委托科投公司进行综合评估,并要求提供评估报告。新区科委、财政局和计划局据此提出扶持方案,报新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新区科委拟定预算报基金理事会审批。
    (三)经批准的方案,由新区科委负责与入选企业签订扶持协议书。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操作载体
    1、有偿资助部分,股权投资由科投公司出面,作为出资人代表;贷款担保,由新区有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平台等作为贷款担保人。
    2、无偿资助部分,由新区科委与入选企业签订协议。
    3、考核奖励由新区科委、财政局和计划局具体操作。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1、股权投资:由科投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划入被投资企业的银行账户。
    2、贷款担保:由新区有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平台作为贷款担保人。
    3、无偿资助:由新区财政局根据协议直接拨付入选企业,资金一般分二次拨付,立项后拨款60%,项目结束时评估达标后再拨余款。如果企业考核未达标,要追回已资助款项。
    4、考核奖励:由新区科委、财政局和计划局在项目实施考核达标后,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退出与统筹使用
专项资金通过资产转让、股权转让或解除担保等方式退出。
专项资金通过资产转让或股权转让的资金应返回“慧眼工程”专项资金账户;对于因评估决定不再扶持的企业,企业要会同科投公司编制决算报告,经新区科委、财政局和计划局审核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核销或处置,经审计后剩余的专项资金返回本专项资金账户。收回的专项资金要按规定投入新的“慧眼工程”项目,做到统筹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入选企业要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专项资金管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及评估
    由科投公司对扶持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服务,对入选企业使用专项资金进行监管。新区科委、财政局和计划局要强化对科投公司的监督管理,并将科投公司纳入新区国资办的考核体系。
科投公司每半年对扶持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的结果以报告的形式提交给科委。
第十六条 变更和撤销
    新区科委、财政局和计划局根据评估报告提供的项目执行情况以及绩效评估情况(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决定是否继续予以扶持。对于决定不再扶持的企业,必须停拨余额或追回已拨扶持款并报基金理事会备案。对于确定无法追回的款项,及时进行清理,按新区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诚信考核
    入选企业法人、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的考核范畴,对因弄虚作假、抽逃资金、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的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行为,要在全社会予以公示,并取消企业法人、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以后申报新区各类专项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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