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新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2009-09-17 18:24:54]

一、 资金来源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种子资金”。

二、 使用范围

“种子资金”重点支持中科院系统各单位有产业化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在浦东新区实施成果转化,支持中科院科研力量与浦东新区企业实行“产、学、研”结合,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主要资助对象是:

1、中科院系统科技成果进入浦东新区相关孵化基地实施孵化的项目;

2、中科院系统向浦东新区的企业实施技术成果转让的项目;

3、浦东新区企业向中科院系统定向招标的技术攻关项目。

三、使用形式

1、“种子资金”项目一般采用无偿方式(补贴、配套、奖励等)予以资助;

2、“种子资金”支持项目的资金额度,一般在10-30万元,重大项目,可适当增加。

四、项目管理

(一)管理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科技局)、中科院上海分院、中科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负责“种子资金”的运作,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二)项目申报

1、成果孵化项目

经浦东新区各孵化基地批准入驻的中科院系统孵化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浦东新区科技局申报“种子资金项目资助申请”。

2、技术转让项目

拟向浦东新区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的单位,向中科院上海分院提出技术转让目录和可行性方案。上海分院汇总后,由浦东新区科技局负责在浦东科技网 (www.Techpudong.gov.cn) 上发布,受、出让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由受让方向浦东新区科技局申报“种子资金项目资助申请”。

3、技术攻关项目

浦东新区科技局负责征集区内企业在产业化过程中需招标进行技术攻关的项目,由中科院上海分院负责在中科院相关网上或在相关领域内发布招标信息,并由招标企业会同浦东科技局、中科院上海分院对投标书进行评标。中标项目签订相关合同后,由招标企业向浦东新区科技局申报“种子资金项目资助申请”。

(三)项目评审与实施

1、浦东新区科技局受理“种子资金项目资助申请”后,会同中科院上海分院进行评审,并确定资助额度;

2、受“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浦东新区科技局与受资助方签订种子资金项目合同书,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3、种子资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浦东新区科技局、中科院上海分院进行监督和验收。

五、激励机制

1、“种子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期内每年将项目实施情况报中科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中科院上海分院和浦东新区科技局。

2、“种子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良好的中科院成果出让方或技术攻关的承担单位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为资助额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对未能完成合同考核指标的项目,则停拨资助经费。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批准的种子资金项目按原管理办法管理。

七、本管理办法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 下一篇: 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浦东新区科技合...